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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,强化市场管理力度,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和《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》及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市场管理规定如下:
一、进入本市场的经营者应签定租赁合同,并根据相关行业办理前置证明(卫生许可证、健康证、动检证、产品目录等);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。违者,限期补办,逾期不办,视为无照经营,处以500元以下罚款,同时停止经营;
二、进入本市场经营者应按合同确定的位置定点、定号经营。摊位不能私自转租,变更或搞“挂角”’经营。否则,视为违约。对违约的经营者处500元以下违约金或收回摊位。对承租方按无照经营处理。
三、摊位经营要悬挂证件,即营业执照、卫生许可证、动检证、产品目录,标明各摊位或门头房的名称字号,根据规定,经营者每年进行一次体检,随身携带健康证,否则,处50元罚款。
四、经营者实行摊位内(包括日用柜台)“二包”,即包环境、包卫生。要文明经营,不得从事与经营无关活动o
1、摊位(门头房)每天进行小扫除,周末进行大扫除,并随时保持整 洁,商品摆放整齐,有关部门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检查,不合格者每次罚款10元。
2、经营直接入口食品者要“三有”,即食品夹、洁净包装物、洁净盛装容器;
所有经营业户要“两戴”,即工作服、工作帽;“两防”,即防尘、防蝇。严禁裸手直接接触裸装食品,违反以上规定之一者,第一次罚款100元,两次以上停业整顿。
3、市场内经营者,必须填报准入登记表,统一佩戴营业证。一次不戴者罚款100元,人证不符者一次罚款200元。
4、市场内经营的商品,一律实行标价签,明码标价,违者一次处100元 以下罚款。
5、市场内出售的商品,,一律由经营业户提供供货票(即信誉卡),违者一次罚款50元。
6、经营者必须使用经检测合格的计量器具,经营时不准短斤缺两,否则除没收计量器具外,每次处200,元以下罚款。
7、经营者在市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每次罚款50元。
(1)打扑克、打麻将、下棋;
(2)织毛衣、吸烟、饮酒;
(3)乱堆、乱放;
(4)上货期间,造成现场污水、污迹;
(5)不用环保塑料袋。
五、本规定作为合同的补充规定,自公布之日起生效。五、经营者严禁违法、违章经营,要加重处罚。
1、加工或出售未经检疫或不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,违者没收商品和非法所得,并处非法所得5至10倍以下罚款。
2、出售假冒伪劣、掺杂使假和过期食品,一经发现,没收食品和非法所得,并处非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。
3、欺行霸市、强买强卖、骗买骗卖的,没收非法所得,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。
六、对打架斗殴、乱接电源、水源、窃电、窃水,占道经营等干扰市场交易秩序的,每次按其后果给予赔偿并处以300元以下罚款。
七、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市场规定的营业时间,否则,摊位内丢失商品,市场一律不负责。无正当理由三天不经营终止合同,收回摊位。
八、有关质检及卫生标准,按有关规定执行。
九、经营者对市场管理有意见,应采用正常途径与市场主办单位沟通、对话。对不服从管理严重的违章违法经营,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。 十、本规定作为合同的补充规定,自公布之日生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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